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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字体: ] 发表单位:   发表时间: 2014-11-01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一、项目名称: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

三、实施主体: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四、许可条件:

按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六、许可程序:

()申请:

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向所在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受理:

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检定:

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七、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省级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43

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计量检定费。

 

相关下载:

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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