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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字体: ] 发表单位:   发表时间: 2015-06-19
 

一、项目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含新建、复查换证)

二、设定依据

《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5.《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

6.《计量标准命名规范》(JJF1022)

7.《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

8.《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量函[1999]300号)

9.关于印发《广东省计量评审/考核员责任制》的通知(粤质技监〔2001393号)

四、实施主体及其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受理并主持考核范围:(办理须知见http://www.gdqts.gov.cn/wsbg/bszn/jl/200810/t20081020_9136.html

1.佛山市质监局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省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3.省有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4.省局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佛山市质监局负责受理并主持考核范围:

1.区级质监局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佛山市质监局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区级质监局负责受理并主持考核范围:

1.县级质监局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五、许可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

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

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

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

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完整正确,《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

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齐全。

7.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主持考核的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以下纸质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均应本人签名。(一)申请

新建需提交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计量检定人员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每项计量标准应有不少于两名持证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持证”是指持有本

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或持有《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项目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按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如采用计量检定

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7.《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立项审查结果通知》(仅质监系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提交)。

8.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9.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事业法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10.非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公章)的书面授权书(格式见

其他事项)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提交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二)申请复查换证需提交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每项计量标准应有不少于两名持证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持证”是指持有本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或持有《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项目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不需提交的可不提交)复印件各一套;

8.《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不需提交的可不提交)复印件一份;

9.《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不需提交的可不提交)复印件一份;

10.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不需提交的可不提交)。

11.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1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事业法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13.非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公章)的书面授权书(格式见

其他事项)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提交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七、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按照要求向佛山市质监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评审。质监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完成考评任务(包括整改时间)。

4.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决定许可的,自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收费标准:省级新建计量标准每项600元,复查换证每项300元;市级新建计量标准每项300元,复查换证每项150元;

县级新建计量标准每项150元,复查换证每项75元。证书费每证10元。差旅费由申请单位支付。

十、审批结果公告

省质监局在网站(www.gdqts.gov.cn)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许可申请人的名单。

佛山市质监局在本局网站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许可申请人的名单。

十一、办理地点和时间

(一)省质监局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证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0-84412365

(二)佛山市质监局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质监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3280853

日博365备用网址器办理时间和地点

办理地点: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区行政服务中心7楼质监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7-87783736、87783702

十二、其他事项

1.授权书(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格式文本)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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